刚刚发布:GB 2626-2019口罩标准延长至2021年7月1日实施

2020-06-12 08:23:26

次阅读


https://item.taobao.com/item.htm?spm=a2oq0.12575281.0.0.50111debr4pUmV&ft=t&id=620017716100

 近日推送的文章《7月1日起,GB 2626-2019口罩标准正式实施》引起口罩行业反响,担忧标准过渡时间不充足,可能原因大致如下:

新标准检测机构覆盖较少(文末有整理好的GB 2626-2019新标准CNAS检测机构名单)

疫情期间不少厂家加大产能,随着疫情减缓带来库存问题

旧标准包材库存较大,短期难消化完毕

旧标准检测报告大多集中在三四月份

生产线可能面临升级改造,短期难到位


莫慌,好消息来了!


6月11日,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,决定将GB 2626-2019《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》国家标准实施日期延长至2021年7月1日。


按照《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在2021年7月1日之前的过渡期内,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执行GB 2626-2006或GB 2626-2019 。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尽早按新标准组织生产。


早在昨天,朋友圈和微信群,大家就看到这样一个图片,图片内容是关于延长GB 2626-2019国家标准过渡期的通知。大家都在疑问这个消息的真假和来源。今天小编终于在国标委官网看到这个通知,第一时间分享给大家。

 这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官网首页:

今天中午前“通知公告”栏目中,正式发布了该通知。


具体内容如下:


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延长 GB 2626-2019《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 防颗粒物呼吸器〉国家标准过渡期的通知

国标委发[2020]29号


国务院有关部门、 行业协会,各省、 自治区、 直辖市及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(厅、 委), 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,各有关单位: 

        GB 2626-2019《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》强制性国家标准2019年12月31日发布, 原定过渡期6个月。为 全力支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,保障口罩产品稳定供应,经研究, 决定将GB 2626-2019《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》国家标准实施日期延长至2021年7月1日。按照《强制性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 在2021年7月1日之前的过渡期内, 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执行GB 2626-2006或GB 2626-2019 。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尽早按新标准组织生产。


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

2020年6月9日

 

https://item.taobao.com/item.htm?spm=a2oq0.12575281.0.0.50111debr4pUmV&ft=t&id=617468117130

GB 2626-2006新旧标准有哪些主要区别?

【GB 2626-2006与GB 2626-2019 区别】

2019年12月31日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新标准GB 2626-2019《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》,2020年7月1日实施(现推迟到2021年7月1日实施)。标准规定了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的分类和标记、技术要求、检测方法和标识。

在此之前,呼吸防护标准使用的是GB 2626-2006《呼吸防护用品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》。KN100口罩为其规定的高防护等级,相比于KN95与KN90防护效率更高。

https://item.taobao.com/item.htm?spm=2013.1.0.0.7e254969YxLnm8&id=618638126843

据了解,GB 2626-2019该标准第一版为1981年发布(GB 2626-1981),1992、2006、2019年分别进行过三次更新,2019版改为“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”,不带“用品”二字。

相对于2006版,在遵循科学性、规范性、协调性、时效性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,根据科学进步和产品发展的趋势,在不降低防护能力的前提下调整呼吸阻力指标,完善检测方法,优化半口罩的下方视野,提高产品的舒适性。

在标准中,根据对非油性颗粒物过滤效率水平,过滤元件级别分为KN100、KN95和KN90,对于0.075微米以上的非油性颗粒物过滤效率分别达到99.97%、95%和90%以上,防护等级与过滤效率越高的防尘口罩安全性越高。

 

文章内容 仅供参考

【声明】

部分图文信息来源互联网,版板归属原作者。本文为学习交流用,并不用于商业目的。如有侵权请及时告知,经核实后删除;

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,并不代表本公司同其观点。仅供参考之用,不对信息的准确性、可靠性或完整性做任何保证;

本文所有文章 不用为法律维权途径之用,谢谢。